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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及其历史意义

丛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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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黑格尔的国家概念源于古希腊的、马基雅弗利的和近代契约论学派的国家概念,是上述三种国家概念的综合。  “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核心涵义指个人与社会整体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结合的两种类型。  “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分离,“国家”的特征是个人与社会整体达到了内在的统一。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论述,表明了他超越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向。

关键词:
  黑格尔;  国家;市民社会; 马基雅弗利,近代契约论学派  自由主义

 

一、 黑格尔国家概念的历史渊源

 

在黑格尔以前的西方思想史上,出现过三种有较大影响的国家概念。

第一种是古希腊的伦理的、有机的和整体的城邦国家概念。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城邦(Polis)并不是纯粹的权力机构和法律设施,而是一种伦理的共同体,它包括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城邦是自然的存在物,而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①必须过城邦生活。城邦是有机整体,个人只是这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从本性说,整体高于部分,城邦高于个人。

第二种是马基雅弗利所创造的以权力为国家本质的近代民族国家概念。马基雅弗利赋予16世纪流行的“Lo Stato”
  (即Srate,  “国家”)一词新的含义,第一次把道德与政治区分开来,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

 

第三种是近代契约论学派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概念。这一派认为,国家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是人民为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创设的。因此,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仅仅是人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工具。

这三种国家概念构成黑格尔国家概念的理论背景。从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会看到,黑格尔的国家概念是这三种国家概念的综合。

 

二、 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理解黑格尔国家概念的钥匙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  “国家”是“伦理”的一个阶段。  “伦理”  (Sittlichkeit)这个概念的含义十分复杂。我们认为,黑格尔所谓的“伦理精神”,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主要是关于人的社会本质、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唯心主义的表述。从客观方面看,  “伦理”表现为合乎理性的社会制度、社会组织,从主观方面看,则表现为个人的主观意识。伦理整体就是这两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真实的含义在于,组织得合乎理性的社会与人们对自己社会本质的自觉认识、对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制度的认同和服从之间的统一。

这样看来,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黑格尔“伦理”概念的基础,也是理解他的,国家概念的钥匙。黑格尔把人类社会结合的基础或纽带分为三种:感觉的,知性的和理性的,并依此区分了人类社会结合的三种形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它们表示特殊性与普遍性,亦即个人与社会整体的三种不同关系和社会凝聚力的不同发展程度。它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及个人在这种社会中实现自由的程度两个方面。

“家庭”是建立在感觉基础上的伦理,是一种实体性的统一。它的实体即联系纽带是“爱”。“爱”是在直接性上的理性,或未成熟的理性形式。在这种统一中,特殊性还没有得到区分,家庭的成员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同一是差别的同一。因而,这种统一是一种低级的形式。其中,个人的特殊性和主观自由还没有得到承认。黑格尔认为,在古代东方家长制国家、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及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中,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就属于这种性质。

“市民社会”是知性的领域。知性的思维对它的对象“持分离和抽象的态度”,它赋予内容以普遍性的形式,然而“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地对立着”。②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已得到了承认,但它与普遍性却分离着、对立着,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外在的联系,没有达到内在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这种关系,是近代的产物。实际上,黑格尔指的就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家”是理性的领域。理性的力量在于,它能克服普遍与特殊的分离,把握住它们的具体统一。在“国家”阶段,个人与社会整体、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已经达到了这种统一。这种统一就是黑格尔国家概念的真实内容。它是最高级的社会结合形式,也是黑格尔的社会政治理想。

可见,
  “伦理”的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表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也是人类社会结合的三种类型。

 

三、 “市民社会”是“外在的国家”

   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普遍性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形式的普遍性或“共同性”。这是知性所理解的普遍性。它“只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这种联结作用把独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干的个体事物总括起来”,因此,它“只是所有的个体事物被归属在一起和它们的共同之点”。  ⑧黑格尔指出;  “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④这种性质的普遍物,表现为自发地支配人们经济活动的经济规律,人们出于相需相求和通过劳动分工而结成的经济联系之网,普遍的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法院、警察等公共权力,民主国家里从原子式的个人中形成的多数人的意志,以私人福利为基础的公共福利等。

第二,社会结合以私人利益为最终目的,社会整体以及它的公共权力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私人福利和个人的主观自由为职责。

第三,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整体只有外在的联系,或“相对的同一,而没有真正的内在统一。市民社会是“私利的战场”,个人的主观特殊性获得了解放,个人自由地追求私人利益,而把普遍性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外在工具。普遍性只是在特殊性背后自发地起作用,在每个人都追求一已利益的关系中肯定自己,或者作为外在力量强加于特殊性。由于个人还没有认识到自己与普遍物的同一,因而他们与社会还处于互相分离的状态。普遍性对他们来说,还只是外在的必然性。

可见,
  “市民社会”做为社会结合的一种类型,其本质特征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分离。社会整体对个人来说,仅仅是“外在的”东西。

黑格尔在概括“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时指出;
  “市民社会,……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⑤也就是说,  “市民社会”包括“需要的体系”,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这表明,  “市民社会”是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统一,它既是社会,又是国家。黑格尔把它称为“外在的国家”,“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国家”和“知性所想象的国家”。⑥有时干脆不加任何限制词地直呼其为“国家”。⑦

我们知道,17—18世纪的契约论学派就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
  (CivilSociety一般译为“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概念;黑格尔也曾不止一次地把他的“市民社会”与契约沦学派所理解的国家相提并论。实际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或“外在的国家”,基本上与契约论学派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国家概念相同。首先,它们都以抽象的个人和个人的私有权为基础和出发点,国家被看作是保护私有权、私人福利和个人自由的工具。其次,它们在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相互关系上具有相同的特征。契约沦学派把国家视为消极的东西,人们服从国家是为了免除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的祸害,并以国家不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为前提。在这里,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是互相对立的。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个人没有达到与普遍物的统一,仅把国家权力当作外在的必然性来服从。黑格尔试图通过“市民社会’概念,将近代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综合进他的政治哲学体系之中。

黑格尔承认知性思维的某种合理性,承认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历史作用,也承认主观特殊性原则是近代历史的必然产物,有其积极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他把“解放特殊性”作为“理念的无限权利”,把主观特殊性原则视为近代世界的本质特征。而“市民社会”正是主观特殊性得到充分发展的领域,因此,它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获得了一席合法位置。

黑格尔与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主要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市民社会”历史地位的理解上。近代契约论学派思想家无不把“市民社会”看作永恒的、合乎理性的社会或国家。黑格尔虽然承认“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但并没有把它理想化。他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概念的逻辑环节,三段式中的反题,一方面是为了吸收其合理性因素,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它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指出超越它的必然性。

  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是低于“国家”的伦理形式,它在“国家”中才有其真理性。它本身是不真实的,必须予以扬弃。这种扬弃是通过所谓“教育”的过程实现的。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主要是使个人受教育的领域。在市民社会的生活实践中,个在追求一己的目的时,也必然受到普遍物的制约和支配。个人只有认识和服从这种普遍物,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在市民社会的活动中,个人逐渐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存在物,认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社会中,以符合社会规律和国家法律的方式才能实现。黑格尔把这种意识和情感称为“伦理情绪”、  “国家精神”或“国家感”。它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自觉统一。有了这种“伦理情绪”,社会结合就超出了“市民社会”阶段,达到了更高一级的水平,即真正意义上的“国家”阶段。由此可见,  “市民社会”是“国家”概念的逻辑环节和历史前提。黑格尔的“国家”理想,完全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充分发展和内在矛盾得到解决的基础之上的。

 

四、 “真正的政治国家”

 

在《法哲学原理》第267节,黑格尔使用了“真正的政治国家(der politishe Staat)和国家制度”及“作为制度的国家”的概念。它们表示国家的客观实体或国家的有机组织,即广义的政府。它被黑格尔理解为一种狭义的国家。黑格尔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作为伦理发展的一个阶段,表示伦理的整体。它包括“政治国家”,但在外延上比“政治国家”大。这两种“国家”的区分虽然有时模糊不清,但基本轮廓还是清晰可辨的。黑格尔在谈到雅典国家时指出,
  “对于雅典人民,雅典这个名词含有两重意义第一,它指若干政治制度的一种复合,第二,它指代表‘民族精神’和统一的‘女神’。”⑧雅典人对国家的两种理解也适用于黑格尔本人。前一个意义相当于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后一个意义相当于他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

“政治国家”是黑格尔真正国家概念的核心部分。就其作为权力机构来说,它无疑来源于马基雅弗利的国家概念。但它与马基雅弗利的国家概念又有所不同。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作中介的体系。他用生命有机体来比附“政治国家”的组织,把有机性作为它的本质特征。这种有机性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国家最高权力的三个部分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是有机的;第二,整个国家从上到下,在政治上组织成为一个牢固的整体,人民作为“等级要素”结合进政治国家,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这样,国家内的任何特殊部分,都被视为国家有机体的器官,个人、社会集团和社会组织,都是这个有机体的细胞。它们的存在以整体为基础和前提,并共同趋向于整体的目的。经过黑格尔的改造之后,
  “政治国家”的本质便不再是赤裸裸的权力,而是有机性了。

 

五、真正的理性“国家’

 

澄清了“外在的国家”和“政治国家”概念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而分析黑格尔的真正的国家概念了。通过与上述两种国家概念的比较,就可以揭示黑格尔真正国家概念的涵义。这个真正的国家概念就是被黑格尔置于伦理最高阶段的“国家”。

 

1.
  在内涵上,  “国家”是比“外在的国家”更高级的社会结合形式。

黑格尔使真正的“国家”
  (即理性的国家)凌驾于“外在的国家”  (即“知性所想象的国家”)之上,作为最高级的伦理形式。它的本质特征在于,  “普遍物是同特殊物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⑧在“外在的国家”中,普遍物与特殊性也有某种统一,但它是相对的统一,实际上两者是互相分离的。在“国家”中它们才达到了内在的具体的统一。

 在“国家”阶段,普遍性已经具有更高级的规定性。它既不同于在契约中表达出来的共同性,也不是市民社会中的抽象普遍性。首先,它具有合乎理性的性质,即合乎当代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国家的权力、法律和一个民族的制度设施、风俗习惯等,都含有这种普遍性。其次,它是国家整体本身或它的整体利益。黑格尔说过:“普遍物即国家”。⑩这种国家整体利益不是个别成员利益的总和,它对外是一个民族的独立,对内是国家的统一、团结与和谐。总之,就是一个国家的存在本身。

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普遍物,是绝对的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不是人们任意的创造物。人是社会的动物,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国家不以保护特殊性为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只能把它视为“神物”,而不是视为工具。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

不过;按黑格尔的解释,这个普遍物并不否定特殊性,也不是与特殊性分离的普遍物,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彻底渗透,具体统一。它是“贯穿于一切特殊性之中,并包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东西”。⑩“国家是观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是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现实性始终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2)从个人的方面看,公民已经不再把普遍物当作外在的必然性来服从,他们达到了对自己社会本质的认识,以及对国家制度的合理性的认同与自觉服从,从而达到了与社会整体和国家的自觉统一。一方面,他们并不要求与社会分离的个人权利,他们所追求的个人目的与国家利益并不相悖,而是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他们也自觉地把国家整体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这样,“普遍的事物就成为他自己的特殊事物”。(13)国家不再是异已的东西,而是公民自己的东西。服从法律、履行义务、按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已经成为公民的第二天性。他们在履行义务和服从法律中实现了自由。当普遍物还只是外在必然性时,人只是它的奴隶。当人们认识了普遍物与自己的同一并自觉服从它时,人们就获得了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14)

  2.在外延上,“国家”是比“政治国家”更广泛的民族范围的社会共同体,是“民族精神”在社会生活各方面表现的整体。

自马基雅弗利以来,人们谈到国家时,总是把它想象为一种权力体系;但是,黑格尔的作为“伦理”发展最高阶段的“国家”却不是这样。他把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国家称为“真正的政治国家”,并把它作为完整意义的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方面。这说明,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是作为“伦理”发展最高阶段的国家的内容,要比“政治国家”广泛得多。

 

正如我们在分析“伦理”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国家”是人类社会结合的一种类型,它是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统一体,是包容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组织的社会共同体。

除了客观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之外;
  “国家”还包括了公民的主观意识和行为,以及一个民族的文化因素。黑格尔指出:“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  “国家…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  “因为国家不是机械式的构造,而是具有自我意识的那种自由的合理的生活,伦理世界的体系,所以情绪和对包含在这种情绪中的原则的意识,就成为现实国家中的一个本质的环节。”(15)按照这种解释,公民的主观意识和体现这种意识的一个民族的哲学、宗教、艺术、科学、政治法律观念、伦理道德等文化现象,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作为这种风俗习惯的外部表现的公民的实际社会行为、社会生活,统统构成“国家”的要素。黑格尔说,  “一个民族所采取的宪法是同它的宗教、艺术和哲学,或者,至少是同它的种种观念以及种种思想——它的一般文化,形成一个实体——一个精神,……。一个国家是一个个体的总和”。而“国家宪法”,:即“政治国家”,只是它的“一个特殊的方面,虽然是极其重要的方面”(16)在另一个地方,黑格尔更明确地把“意见的因素——对于法律的心悦诚服”,作为“生动的‘国家’的三个元素和权力”之一。(17)

乍看起来,把上述诸精神现象和主观因素作为“国家”的环节,是令人奇怪的。现代人已习惯于把国家作为纯粹外在的政治现象,但是,黑格尔的“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自觉统一,因此,它必须在个人主观生活和民族文化中得到体现。

 

六、黑格尔国家概念的历史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黑格尔的国家概念是十分独特的,它脱离了马基雅弗利和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而具有古希腊的特色。不过,它也不是向古希腊的简单复归,而是将近代发展的成果与之结合起来,创造了一个新的国家概念。

黑格尔首次阐述他的国家概念肘,基本上接受了马基雅弗利对国家的解释。1802年,他在《德国法制》一文中写道:
  “一群人要形成个国家,为此必不可少的是他们能形成共同防御和国家权力。”(18)在这里,黑格尔毫不含糊地把权力作为国家的本质,同时,也把国家仅仅理解为最高公共权威的组织和机构。可是,在他成熟的政治哲学中,就不再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政治现象和权力组织,而是看作一个共同体。国家权力组织即“政治国家”只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来,它就离开了马基雅弗利的State"  (国家)概念,回到了古希腊的polis  (城邦)概念那里。在这种共同体中,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联系纽带不仅是政治的和法律的,还包括经济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等等。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分裂已日益突出。黑格尔不满足于仅仅从政治上解决问题,他赋予“国家”共同体的涵义,目的在于寻找一种途径,以便从总体上解决当时面临的社会问题,调和矛盾,整合社会。

黑格尔把真正的国家概念与“外在的国家”区分开来,这种区分也可以看作是他的国家概念与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国家概念的区别。黑格尔不是从个人或个人权利出发,把国家看作个人的集合,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职责,而是看作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和历史的存在物。这种国家中的个人不再是具有所谓天赋权利的主体,而是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国家是第一位的,个人是第二位的,个人的一切满足必须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可见,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基本上属于有机的和整体主义的概念,类似于古希腊的国家概念。

   “国家”在法哲学体系中的地位也说明了这一点。黑格尔的法哲学包括三个部分;抽象权利、道德和伦理。在抽象权利部分,黑格尔讨论了财产权、生命权、人格、个人自由等私人权利问题,在道德部分,黑格尔论述了人的主观精神自由。伦理部分涉及的是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制度等。它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从形式上看,黑格尔似乎因袭了近代契约论学派的方法,从个人的抽象权利出发来建立他的政治学体系。但实际上两者大相径庭。由于黑格尔独特的辩证法的三段式结构,概念的最初两个环节被当作不真实的和应被扬弃的环节。它们依存于整体,以整体为基础,在更高级的阶段上才能获得其真理性。因此,黑格尔从抽象权利出发,其主旨并不是要论证社会和国家应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之上,而是要论证个人权利和主观自由必须以“伦理”为前提,即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在黑格尔看来,权利主体和道德人格注定要过社会生活,而人的社会关系却不是人们任意创造的。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组织制度中,抽象权利和主观自由才能获得真实意义和有效性。

黑格尔的法的体系,是一个又一个的法相继趋于更高级的法的系列。伦理高于抽象权利和道德,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和家庭。法哲学的这样一个结构,决定了黑格尔的主要倾向在于论证社会高于个人,整体高于部分。社会整体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19)

黑格尔从青年时代起,就十分憧憬古希腊社会的和谐与完美。对古希腊社会的这种理想化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国家概念。当然,,他对古希腊的国家概念并不是全盘接受。在他看来,古希腊诚然存在着完美的和谐与统一,个人与城邦融为一体。然而,这种统一却是低级的形式。特殊性没有得到伸张,共同体的伦理也无力容纳主观特殊性原则。因此,它不可避免地瓦解了。古希腊社会的这种局限性,同样也是古希腊国家概念的局限性。黑格尔认为,在近代世界,主观特殊性原则获得了存在的权利,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它却导致了社会的分崩离析。社会必须面对这个既成事实而重新组织起来。它给特殊性以地位,又实现古希腊社会那样的统一。黑格尔说:
  “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20)这道出了他的国家概念与古希腊国家概念的根本区别,同时也表明,他的国家概念力图在保存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积极成分的同时,又要实现对它的超越。

 

 

注释: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页

②(3)(11)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981年,第172—173、350、351页。④⑤⑨⑩(12)(13)(14)(15)(19)(20)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笫197、174、261,212、280t263,260,253~275、165,260i~。

(6)
  参见《法哲学原理》,第174、198页,译文有改动。

       参见《法哲学原理》,第20l 242、247页。

(16)(17)
  黑格尔:  《历史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93、86,494·(18)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081年,第29页。

 

 

(本文写于1984年,是作者硕士论文的一部分,首次刊载于《辽宁师大学报》199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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